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中,补贴收入统称为政府补助;并专设递延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其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所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政府拨款,或者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
实践中,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用财政拨款,往往是与企业自筹资金合并使用,而且财政拨款资金也可能在相关资产购置后,通过会计事务所等机构审计确认后拨付;相关借款利息补贴款项的拨付,一般也与以上规则相同。
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其起点是相关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但分配的递延收益金额未必与资产折旧、摊销相等,因为折旧、摊销计算时一般应考虑资产报废时净残值,而递延收益的分配不考虑资产净残值;其终点应是使用年限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对于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或报废等),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当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不再予以递延。
需要注意的是,收到政府补助,有时也可能是收到非货币性资产,应借科目则应为固定资产等科目。入账时,如果有规范票据,则按票据反映的价值入账;无票据的,则应参照市场价格入账,其后账务处理应与接受现金拨款相同。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所谓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与国家主管机关通过合同形式,接受国家特定的委托项目,比如储备库的粮食储备,储备粮的以新粮换陈粮,企业申请从事的特殊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国家按相关合同对这些项目拨付资金,包括拨付资金用于成本费用或对这些项目进行贴息支持,以及按规定应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等。
小企业收到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发生相关费用或亏损的未来期间,应当按照应补偿的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在收到补助时,不记入递延收益,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应取得的政府补助按合同规定应在下一个会计期间(下月)或在季末、年终拨付的,但企业按要求应在当期入账,或虽然合同规定应在当期(当月)拨付,但拨款部门因故未能在本期拨付的,小企业应设置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明细科目,期后补助款项到位时,再予以冲回,以保证应收金额记入当期损益。
(三)小企业搬迁时收到政府补助
企业搬迁收到政府补助款,兼有补偿和补贴双重性质,因此是一种特殊的补贴收入,会计处理上不全适用上述规定。
按照财政部财企[2005]123号、财会[2009]8号文件,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1)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管理,即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增设)。
(2)对于补助拨款中属于小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业损失以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助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以上与资产相关及与收益相关的补助的会计处理规范进行处理。
(3)小企业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并按规定使用后如有结余,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即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如果因此应交所得税,亦应从资本公积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