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如果是上诉,一审判决应停止执行,如果执行,是不合法的,不能回转是法院的过错,应追究其责任。2、如果是申诉,不停止一审判决的执行,一审法院执行是合法的。不能回转,按一般执行程序处理。
你可以向市级检察院起诉一审主审法官。就说他贪赃枉法强制执行,如果法官不承认受贿,那么为甚么不等二审判决就强制执行,现在发现执行错误了,这个责任应由一审法官负责赔偿公私两方面全部损失
民事诉讼不能申请国家赔偿,可以申请执行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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