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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意见
(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2006年6月29日)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函[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和完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统筹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属党政群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含破产倒闭企业),已经按《关于印发〈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襄劳社[2003]9号)规定纳入了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范围,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仍按此规定执行。
二、企业破产改制时,达到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关于加快市直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襄发[2003]10号)规定的离休干部医疗费预留的标准预留医药统筹费,一次性交医保中心管理,享受规定的医疗待遇;未达到退休年龄,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在破产改制时,按规定的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破产企业按规定预留后,一次性交由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改制企业可将预留的费用一次性交由医保经办机构管理或将等值资产划入改制后的企业,由新企业按年缴纳,直至死亡,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三、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虽有工作单位,但企业已破产改制,且在破产改制时未预留医药统筹费的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负责核实并提供名单,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按年将其医药费一次性划入医保中心,享受同类人员的同等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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