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加班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吗?

2024-10-30 00: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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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不给加班费,并不属于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加班费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两者不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即劳动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但加班费并没有在此规定内。
法律分析
按照现有劳动法规定,对三种加班情形以及支付加班费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知,加班费支付是区别于工资报酬即劳动报酬的支付,两者是各自独立的关系,且根据现有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就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作出类似明确的规定;同样,就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进行经济补偿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答2:

  只要公司同意给你补休,你就不能以公司不给加班费为由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经济补偿。

回答3: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为加班费也属于劳动报酬,所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另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此可见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回答4:

1,公司没有按法定标准及时间支付工资或加班工资,你们可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要求每工作一年公司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同时你们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可以要回。

回答5: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