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工资中扣除的三险一金(上海外来农业户口)是怎么算出来的?

2025-01-05 14: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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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上海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将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享受“过渡期”,实行5年过渡,在过渡期中,险种只有三种,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的基数逐年递增,直至与上海城保一致。

 

       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缴费标准为: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事项》的通知精神来看,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同户口没有区别。

缴存基数及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按市统计局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其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

自2012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1年月平均工资。

2012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2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等同上年度:

201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1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月缴存额及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2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3118元。

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参照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