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合同写了三个多月的预付期,而且也签字了,合同生效。
不卖的话算毁约,需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六、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很高兴回答你的疑问。我曾经遇到过像你这样的一个案例,后来是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
我先回答你的疑问。 如果买卖双方都签定了买卖合同,那么你们肯定是要严格遵守,虽然预付期长大3个多月,可签定合同当时买方已经明确的告知你,其中并不存在欺骗行为。如果是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方未履行自己的合同,那么你可以视买方违约并提出相应的损失赔偿,同样,如果你在签定合同后单方面违约的话,那么他也有权利向你提出赔偿。 我接触的那个案例最后是在法院的调解下进行协商赔偿,卖方最终赔偿买方人民币5万元。 欢迎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收完对方定金后不想卖了,属于违约行为,需要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合同,合同写了三个多月的预付期,而且也签字了,合同生效。
不卖的话算毁约,需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