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属于事业性质,但执行公务员法,按照公务员模式套发工资、执行晋升。事业单位是大概念,包括公益类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两者关系相当于前者是儿子,后者是儿子,只是儿子比老子强罢了。
1、身份区别。参公事业单位和其它普通事业单位都使用事业编制,但参公事业人员进行过参公登记,不执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而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工资待遇和晋升方式上等同于公务员,可以在参公单位和行政机关自由流动(部分地区仍有障碍),身份待遇明显“高”于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由于是公务员身份属性,进入参公事业单位需要参加公务员国考或省考,而普通事业单位则只需参加所在地区的事业单位招考。
2、待遇区别。参公身份等同于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享受车补和年终绩效奖等待遇,而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绝大多数地区没有车补,在年终绩效这一块普遍也比公务员要低,加上一些津补贴上的差距,参公事业人员年均收入保守要比普通事业编制人员多出两万以上。对靠拿死工资的上班族来说,这是不小的差距。
3、改革区别。参公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行政类事业单位和执法类事业机构。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在本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已经全部清理,并入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或者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事业单位,不再允许事业单位出现委、办、局字样。执法类事业机构暂时不列入改革范畴,维持现状,有待中央进一步明确政策统一部署改革。其它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在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革。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基本保持现状,部分职能相近的或撤并整合,减少机构形成合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改革分三种类型,效益差点、主要职责是公益服务的,剥离收费或经营职责,改为公益一类;效益一般、可以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保持现状;效益好的、主要职责是收费或经营职责的,剥离公益职责,改为企业。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主要是自收自支性质,这类单位非常明确,在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人员除极少部分根据职能改革,划转到其它事业单位安置外,其余的全部随单位改革全部转为聘用制人员。
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一般事业单位来说,两者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但是实行不同的人事制度,前者实行公务员制度,后者实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两者在招录、晋升、薪酬、退休、养老等诸多人事管理方面都存在不同。
1、招录制度
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人员招录必须遵守《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必须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一系列规定执行
2、享有资源
参公事业单位在享有资源方面比一般事业单位存在更大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通过参公管理身份的确立,能够增强参公事业单位工作开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参公管理的身份保障了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类同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例如,参公人员基本可以无障碍地在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从而有较大职业发展空间。因此,绝大多数事业单位都非常希望纳入参公管理。
3、待遇前途
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不是以职称为晋升标准的,而是以职级晋升,职级越高,那么相应的工作权利、能力也就越高,福利待遇和保障也就越好。当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的职级达到一定条件,再加上工作需要的话,是可以直接调至行政机关工作的,这就是因为其“参公”的身份。因而参公事业单位从某些方面来说,是可以与公务员划上等号的。
4、报考难度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可以与公务员划等号,但参公事业单位报考条件比较苛刻,以国考职位表为例,参公事业单位所招录的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对专业要求、对英语要求都非常高,而且基本要求是应届生,国考竞争压力也很大,所以要想考上着实不容易。
相对于参公事业单位,一般的事业单位报考条件、考试竞争比相对来说会降低很多。每年全国各省各地区都会招大量的事业单位人员,其中上下半年分别都会有一次大型事业单位联考。
1、相同之处:编制。事业单位无论是干部,还是工人,无论是参公,还是普通事业,无论是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使用的编制,都是事业编制,没有什么区别。事业编制有区别,只是按照财政供养模式不一样,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分类,大致分别对应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和生产经营类。分类改革的模式,和编制改革的模式也大致一一对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编制将是今后事业单位存在的最主要的模式;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剥离生产经营职能改企后,保留的公益职能也将和职能相近的公益一类单位整合,改革完成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将不复存在;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企,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全部撤销,不再使用。这三类单位和编制模式的改革,也是互相对应的,这方面不分参公不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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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之处之一:机构。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因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根据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样的事业单位就被称为“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其管理、调动、晋升、任用、工资、福利等,都和公务员是一样的。事业单位人员向参公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也一样被认定为“逆向调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违反条件要求调动,即为违规。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向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调动,属于正常调动,可以自由转任。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允许再成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将不再参公管理。因特殊原因例外的,是按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参照管理”,这主要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依然被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依然参公管理。除此而外,还有部分基层的群团机关,因县区行政编制和党政机构名额限制,也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参公管理。
不同之处之二:人员身份。参公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人员,可以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享受一样的待遇,其晋升、提拔、管理、工资、福利等都和公务员相同,区别就是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制。参公事业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岗位只有管理岗位,没有专业技术岗位,也不能执行职称工资,以前评定的职称,在参公之后就失去了作用。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不能参公,这一点和党政机关也是一样的。
同样的,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消参公属性的事业单位,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人员,也将失去参公依据。在改革过程中,虽然失去了参公岗位,但其参公身份可以暂时保留,以待国家进一步深化人员转隶改革政策出台。这其中,省考、军转、群团、选调生等六类参公人员保留身份,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但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公务员岗位。因参公中断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年限可视同为职称评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更高一级的职称。将来的参公事业人员,也就和参公事业单位一样,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和部分基层的群团机关人员。
参公事业单位和普通事业单位的区别就在于:除了名义上该单位的性质还是属于事业外,其内部的人员编制、经费渠道、人员管理等,均与公务员类同。 参公事业单位的员工工资不是以职称为晋升标准的,而是以职级晋升,职级越高,那么相应的工作权利、能力也就越高,福利待遇和保障也就越好。当参公事业单位人员的职级达到一定条件,再加上工作需要的话,是可以直接调至行政机关工作的,这就是因为其“参公”的身份。可以说,这类岗位编制的人员待遇是很好的,晋升空间也比较大,在工作中也可能会得到更多资源的倾斜。所以,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的话,只要你不要犯特别严重的错误,在晋升上是比较有优势的。 拓展资料:事业单位的分类1、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图书馆、文化馆、各级公办学校、党校、档案局、文化中心、农业局下属的森防管理事业单位、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城建局下城市维护管理的如园林处、公园、绿化站、城肥所、环卫处、疾控中心和防治站等。2、差额拨款事业编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和福利院等,可以理解为有收入又承担社会职能的单位;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现在就比较少了,主要是一些原来国企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企业改制之后,他们的职能大部分已经淡化了,但是员工还是属于事业编制的。
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因事业单位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根据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样的事业单位就被称为“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其管理、调动、晋升、任用、工资、福利等,都和公务员是一样的。事业单位人员向参公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也一样被认定为“逆向调动”,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违反条件要求调动,即为违规。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向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调动,属于正常调动,可以自由转任。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由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政府组成部门承担。今后,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允许再成立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没有了行政职能,也就没有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将不再参公管理。因特殊原因例外的,是按照新《公务员法》112条规定的“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参照管理”,这主要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因特殊原因依然被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依然参公管理。除此而外,还有部分基层的群团机关,因县区行政编制和党政机构名额限制,也将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参公管理。
不同之处之二:人员身份。参公事业单位的干部身份人员,可以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享受一样的待遇,其晋升、提拔、管理、工资、福利等都和公务员相同,区别就是使用的编制是事业编制。参公事业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岗位只有管理岗位,没有专业技术岗位,也不能执行职称工资,以前评定的职称,在参公之后就失去了作用。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人,按照《公务员法》规定不能参公,这一点和党政机关也是一样的。
同样的,随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取消参公属性的事业单位,已经登记为参公身份的人员,也将失去参公依据。在改革过程中,虽然失去了参公岗位,但其参公身份可以暂时保留,以待国家进一步深化人员转隶改革政策出台。这其中,省考、军转、群团、选调生等六类参公人员保留身份,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但前提是有空缺的行政编制和公务员岗位。因参公中断职称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公年限可视同为职称评定年限,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更高一级的职称。将来的参公事业人员,也就和参公事业单位一样,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和部分基层的群团机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