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前法院是无权改变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的,现在法院虽然有权变更,但是法院一般不这么做的。也就是说,起诉没用。
超过3天,没有提交书面申请复核的,上级交管部门不会受理重新认定的……起诉一般都是针对后期的赔偿展开
如是起诉只是为了更改事故认定话,就没必要了,现实判例中很少来改定事故认定的,因为法官和交警比起来,在处理事故认定上,后者更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