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5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2024-11-10 19: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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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乙企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5000+5000)/ (1-30%)=12857.14(元)
(2)
甲企业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收购烟叶4万元可按13%抵扣进项税=40000*13%=5200元。
运费1000元可按7%抵扣进项税=1000*7%=70元。
委托乙企业加工,加工费5000元,可抵扣进项税=5000*17%=850元。
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5200+70+850=6120元。
职工浴室领用的煤炭需要作进项转出:
其中,材料成本转出额=30000*17%=5100元。运费转出金额=1860/(1-7%)*7%=140元。
这样,本月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6120-5100-140=880元。
(3)
销项税
委托加工回来的烟丝20%直接销售的收入35000的销项税=35000*17%=5950元。
A牌卷烟销售收入416500元的销项税=416500*17%=70805元。
销项税合计=5950+70805=76755元。
应纳增值税=76755-880=75875元。
(4)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销售20%的部分不交消费税。
80%部分用于生产A牌卷烟可抵扣已纳消费税=12857.14*80%=10285.71元。
A牌卷烟销售416500元应交从价消费税=416500*56%=233240元。
从量消费税=17*150=2550元。
应交消费税=233240+2550-10285.71=225504.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