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居住地起诉离婚需要开男方长期居住证明吗?

2024-11-23 05: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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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要证明是被告经常居住地。一般需证明,至立案时,被告已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如果开不到经常居住地证明,可去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果拿不到被告户籍证明可以委托律师调,如果没有结婚证可去当时结婚登记的民政部门开证明。供参考。

回答2:

你没有相关的证件,,真的很难,但是你总要去试试。明天去他所在的居委会,陈述缘由,应该会给你开。你可以回你们婚姻等级机关开个婚姻证明。也就是你们结婚时的民政局。起诉是肯定能起诉的,这个你放心,但是路还很长。 实在不行建议你请个律师帮你,因为一般离婚案件一审都不会裁定离婚的。
下面是有关的法律意见 ,但是效力不大,只是原则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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