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
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倡导以积极的态度认识消防工作,时刻提高警惕.杜绝麻痹大意所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预防为主,不仅体现在思想上,而且要落实在各项措施上,落实在领导体制上。
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也要为一旦发生火灾时的灭火一作做好准备,落实组织和设备,真有火情出现,能够拉得出,坚决迅速地消灭火灾,把损失降至最低。
2.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消防组织.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只有全社会每个成员都动员起来,与专职消防队伍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把消防工作搞好。
3.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将防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机关、每一个企业…,明确分工,划分区域,不留防火死角,才能真正落实防火责任,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门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建筑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把防火安全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参考资料
搜狗问问.搜狗[引用时间2018-5-11]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这是消防工作的社会化属性决定的。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发展进步,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就不会牢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是消防工作经验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空气呼吸器提醒: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原则。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政府统一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或者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等保障;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支援灭火等。
“部门依法监管” 公安机关依法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政府其他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单位全面负责” 火灾发生的主体是单位,其次是家庭。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自己做好消防工作。因此,新《消防法》第16、17条等条款,对单位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公民积极参与” 公民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公民应当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还要监督自己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我国消防工作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公安部对全国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在全社会成员的关心、重视、支持、参与下才能搞好。消防工作具的社会性
消防管理应渗透到人类生丰收的一切领域之中,从而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社会性;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到各行各业,乃至千家万户,在生产的工作和生活过程中,人们对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漏,对生产一时失神、失控、失误,就有可能酿成火灾,这就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经常性;纵观多年来火灾事故教训,尽管致灾原因复杂,但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火灾乃源于一人一事一时之误,
这使我们进一步明确了一条真理,只有广在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才能控制、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这又决定了消防工作的群众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