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是各级党委、政府、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每个公务员手中大大小小、多多少少都有一些权力,因此公务员从事二职业极易滋生腐败。公务员从事二职业必然会忽视自己的本职工作,削弱敬业精神,从而遏制了对工作的创新。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该规定中的“在机关外兼职”,不包括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这是因为根据本条规定,这种兼职是绝对禁止的,有关机关不得批准。
主要是防止腐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可能利用其身份影响经济活动,以权谋私,破坏经济秩序。
国家公务员由于其特殊的地身份,所掌握的权利以及所知晓的信息,如果允许其从事经营活动会对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利益追逐性与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冲突,为避免损公肥私的情况的出现,故禁止公务员从事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