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缴纳失业金,失业后如何领取

2024-11-16 08: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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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全国联网的,你可以回你老家领年检一般是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办理 享受失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是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的。

其失业金的领取有这样方面的规定:累计交纳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时间的,可以领取到三个月的失业金,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即两年时间。

手续包括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身份证等。

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 保险一点,你打社保中心电话咨询: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中山南路865号6楼63689900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山南路63673001   浦东新区社保中心浦东南路3993号50879091   徐汇区社保中心徐虹北路80号64864804   长宁区社保中心定西路1016号9F62512186(举报、投诉)  普陀区社保中心武宁路1032号62573913   闸北区社保中心沪太路711号56531268   虹口区社保中心曲阳路179号65085055   杨浦区社保中心江浦路736号55210395   黄浦区社保中心新永安路9号63112290   卢湾区社保中心中山南一路535号1楼63041494   静安区社保中心武宁南路211号62312119   宝山区社保中心友谊支路238号56695040   闵行区社保中心莘北路385号64929265   嘉定区社保中心博乐路69号59522253   金山区社保中心朱泾镇健康路271号57313749   松江区社保中心人民北路荣东路口57716059   青浦区社保中心公园路200号69717054   南汇区社保中心惠南镇城西路61号58024030   奉贤区社保中心南桥路262号57414032   崇明县社保中心城桥镇人民路207号59620854

回答2:

必须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在上海领不到的。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1999]8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四、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回答3:

必须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在上海领不到的。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1999]87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纳入上海社会保险范围的单位中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保险转移问题的请示》(沪劳保就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非上海户籍职工)都应参加上海市的失业保险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非上海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由上海市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应告知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其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2计算。

  四、非上海户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由其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

回答4: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回答5:

内容更新于2017年2月15日
外地户籍人员暂无法在上海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欲领取失业金,需办理转移,转到户籍所在地申请
转移手续:在就近的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科办理

转移条件:在上海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或以上,最后一段工作非辞职
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提出个人申请转移失业金要求)
2.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本人信息页与户籍信息页,共2页)
4.退工单复印件或公司开的离职证明
5.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部门的联系函(内容包括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的账号,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等)
6.写清楚本人的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确保可以收到转移办理以后的材料)
办理流程:1.带好身份证和退工单到就近的就业促进中心失业保险科开转移联系函
2.到自己户籍所在地用上海联系函交换当地联系函
3.将上述材料交给上海的办理部门(可以邮寄)
4.二个月之内上海的办理部门会将相关手续办妥,资金转移,并寄送一式二份材料给申请人,申请人收到材料之后,自己留存一份,另一份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可申请失业保险金了!
最后补充:不满足失业保险转移条件,但在上海确实缴纳过失业保险金的,上海可以开据"失业保险缴费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