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手稿的财产权应由甲的继承人享有.因为手稿不过是作品的载体,不是著作权财产权的本身,甲赠与乙手稿如无特别说明,并不意味着将财产权也赠与给乙,只是手稿本身赠与乙,如手稿具有收藏价值,则该价值属于乙,而作品的财产权仍按法定继承由甲的继承人继承.
其次,侵权人是丙,杂志社是共同的侵权人.侵犯的是乙的发表权,甲的继承人的财产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所以乙可以行使发表权.
著作权通常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部分。其中,前者与著作权人人身的存在不可分离,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对于后者,由于这种财产权利与人身可以分离,具有可转让的性质,所以:
(1)乙享受手稿的著作财产权,因为手稿是在甲临终前遗赠给乙的部分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乙是受遗赠人,因此,乙在甲死亡后的50年内,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所以:
(2)丙是侵权人,丙将手稿向某杂志投稿发表,侵犯了乙的发表权
乙享有,因为甲将其手稿送给乙了,著作财产权转移给了乙,但是著作人身权扔属于甲的
丙是侵权人,因为发表权属于人身权,只有作者本人才享有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
要区分开手稿的实体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著名作曲家甲在1998年临终前将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
乙取得实体财产权但未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
知识产权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丙侵犯了著作权的发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