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中,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句话到底是怎么理解???

2024-11-07 00: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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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如果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那么计算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的时候,从行为人结束违法行为起开始计算2年内都可以进行处罚,而不是从该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追究时效。例如:假定题目(2)中的李某从97年4月发生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行为,到98年1月止停止,那就应该从98年1月起2年内都在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内,也就是说从98年1月至2000年1月止公安机关都可以对李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回答2:

A、对李某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应从1998年1月起算,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具有连续、继续的状态,是在这个时候停止的。
B、已经超过了6个月的追讼时效,故不予以处罚。
C、李某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在本题中无从得知,即使是主动停止的,由于他的这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不能消除,所以不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D、配合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立功表现,本题中得不出李某已经立功的结论。

两年的时效,那是《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而而此案应适应《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属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特殊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答案补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答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