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事人自己选择。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经废止,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取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由复议机关管辖:如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31、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申请复议并由复议机关作终局裁决的,当事人选择了申请复议,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以先收到有关材料的机关为当事人所选择的机关;同时收到的,由当事人选择。
目前法院回和复议机关进行商议。确定后会一信涵的方式通知当事人,
信涵一般回由法院送出,一般三日内到当事人的手里,并要求10日内到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