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答案是保险公司不应该给付,因为余某投保的是意外险,他后来在收容所的行为,属于自残,根本不属于意外。
第二题,保险公司应于赔偿,然后向客运公司提出追偿。
投保人只被要求在投保时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为本案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保单生效后不论投保人是否仍旧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保单依旧生效,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客运公司作为代理人,获得了保险公司授权,所以客运公司收取了保险费,等同于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险费,所以保单生效,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至于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纠纷,与投保人无关,应由保险公司与客运公司自行协商或诉诸法院处理。(《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第一题要赔。因为当时买保险时余某精神是正常的,且余某撞墙是为了出逃而不是自杀,也属于意外。
两题都不应该给付,至于原因我没有相关的法规,所以不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