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
一、申请条件
我市常驻居民可以申请以个人名义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以上人员应自觉遵守当地法律,不得逾期滞留、非法打工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对于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回内地的人员,再次申请赴港澳地区将受到严格限制。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三)提交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四张(在出入境证照制作中心一楼照相部采集);
(四)如已申领通行证或通行证已过期,须上缴原通行证。
三、出具单位意见说明
以下人员需档案所在单位出具同意意见,其他人员免交单位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局、处级领导干部;
(二)离(退)休的市委管理干部;
(三)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四)各部门、各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秘密的人员;
(五)其他有必要提交单位意见的人员。
四、签注有效期及申请次数
该签注为访问(F)签注,有效期三个月,分为一次和两次进入有效,每次在港澳地区可停留七天。
五、注意事项
(一)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表格
(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为A4规格;
(三)请注意填写申请表备注栏内的“目的地”及“进入次数”,并确认签字。
(四)按有关规定,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各项材料,无论批准与否一律不予退还。如本人需要,请在递交申请前复印留存;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才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即可。经公安机关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3个月一次有效和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经公安机关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3个月一次有效和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对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的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批制证工作;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出国境申请时按规定要面见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