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4-11-03 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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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合同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业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此案中甲运动用品厂和乙运动器材商店就合同的标的,存在有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与行为人真实愿望相违背,应该予以撤销.
2.乙运动器材商店要求改包装的电报是只属于反要约,反要约就是受要约方对收到的要约提出异议或者从本质上改变了原要约,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3.并非只有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对于附条件的合同,它的生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对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只有当条件成立的时候,合同才具有效力;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解除的时候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时,条件就视为成立;而当事人不正当地促使条件成立的,依法视为条件不成立。

回答2:

1合同不成立
2如果甲同意 就不属于新要约
3不 只要合同的必备条款存在即可推定合同成立 合同的必备条款有 1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2标的3数量 有了这三个合同成立 需要说明的是 合同的成立不一定代表合同生效

回答3:

1、双方产品、价格、交货期限等协商一致了,合同成立!
2、至于包装规格协商,甲方没有回复,说明“不赞成”,但也不等于推翻合同。
3、合同的主要条款(含产品规格、价格、交货时间、交货方式等)无异议的话,合同就可成立!
4、本案,甲方违约(不含包装规格变更与否)。
5、电报业务在我国已经取消好多年了,出题者时光倒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