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规定金额的增减并不代表数量的同时增减。除非信用证有规定
UCP 600 30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