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个根本没什么具体的联系。
简单说来,行政机关对民事键好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性。所以该行政行为并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因其不具备行政强制和亮握性和可诉性,当事人只能依据民事途径来继续解决纠纷,有唤庆仲裁协议的按仲裁途径处理,没有的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于争议作出的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性。所以该行政行为并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类行政行为不服,因其不具备行政强制性和可诉性,当事人只能依据民事途径来继续解决纠纷,有仲裁协议的按仲裁途径处理,没有的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这里的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促使民事争议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它与民间调解和司法调解一起构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对解决民事争议、平息社会矛盾和维护安定团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关于行政调解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出现比较多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解决以及基层行政机关对民间纠纷的调解等,但个别单行法律、法规也有行政调解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告早颤架斗殴或者损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行政调解是实践中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便捷方式袜败,调解的结果要靠双方当事人自觉自愿的遵守执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的,不能强制执行。因此,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调解协议不服的,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司法裁判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对于争议作出的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根据行政法的规定,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相对人,有权利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睁歼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不矛盾,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程序,而行政诉讼则是并昌司法机关对行绝余扒政机关进行有效监督的程序。
p.s.有四类案件是要先行毁判政处理才能诉讼的,具体的记不全了,如果有这类的需要再补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