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小三有孩子 可以告他重婚罪吗

2024-10-27 1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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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老公和小三生了一个小孩,如果没有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法追究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但可以离婚,主张无过错损害赔偿,主张多分共同财产。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即使老公小三有了孩子,但是俩人没有领证,没有对外人以夫妻名称生活,而你和老公还是合法夫妻的话,那么就不能以重婚罪来判别。

回答2:

重婚罪是什么?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不告不理”,即除非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一般情况法院不会主动受理。
从司法解释上说,重婚罪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朋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只要出轨,或者出轨后有了孩子就可以控告重婚罪吗?

不是所有的出轨行为都可以构成重婚罪的。以上面的案例说明,被告人杨某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罗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里有两个重婚罪构成要件:1、杨某依然在婚姻存续期内(就是没离婚);2、杨某与罗某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罗某知道杨某已婚,两人还以夫妻名义生活)。也就是说有些仅仅是婚内出轨的行为,没有和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哪怕他们生了孩子(私生子),也不构成重婚罪。

丈夫出轨,和小三还有孩子,并且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要如何追究重婚罪呢?

如果夫妻关系中,丈夫出轨,和小三有了孩子,并且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即满足了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被背叛的夫妻一方)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追究重婚罪有以下两种途径:一是向公安机关依法报案、举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证据后,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三是被骗“婚”,即小三不知道出轨方已婚,而和对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也可以提起重婚罪诉讼。

此外,因为重婚罪和婚内出轨的区别,很多时候导致重婚罪在法律上并不容易落实。所以一旦夫妻中发现另一半涉嫌重婚罪时,你又铁了心要离婚,一定要注意重婚罪的证据收集。

重婚罪的证据收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1、书证,比如:保证书、情书,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等2、物证,比如:照片、礼物等。3、视听资料,比如,录像带,电话(包括手机)通话记录,手机录音、短信,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能够了解重婚事实的知情人范围主要是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双方同事、邻居之间。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自己对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综合以上,夫妻关系中被出轨的一方可以控告出轨方重婚罪。

对方犯了重婚罪,我可以要求他净身出户吗?

不管是重婚罪还是变相纳妾、第三者插足的行为,都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刑事惩罚重婚者是手段,保护无过错方的婚姻家庭权益才是目的。

中国《婚姻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现实生活的离婚诉讼中,如果确实是因重婚引起婚姻关系破裂而导致离婚的,“重婚人”与“相婚人”(小三)对无过错方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被出轨方完全可以在离婚诉讼中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自己经济赔偿。至于是否支持让对方净身出户,这点还是需要法院根据现实案例来具体分析,但总得来讲,在经济补偿上一定是偏向于无过错方的。

回答3:

不可以告丈夫或小三重婚罪。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时才可以告重婚罪:

一、要区分重婚罪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二、要区分重婚罪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三、从情节是否严重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有重婚行为,并不一定就构成重婚罪。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重婚罪的认定。事实婚姻出现在“重婚”行为中时有以下几种情况:
(1)、前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
(2)、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登记婚姻;
(3)、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姻,后一个“婚姻”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一种情形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不大,问题在于后两种情形(以下均称上述两种情形)下,重婚者与相婚者是否构成重婚罪?理论界、实践界争议较大。归根到底问题还是在于《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有学者认为,上述两种情形也构成重婚罪,依据是, 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体要件。配偶是指《刑法》第258条中的“配偶”应当包括因事实婚姻而形成的夫妻双方。

回答4:

如果他们没有办理相关的结婚手续就不算重婚,只是出轨了。你可以提出离婚申请,要是你有他出轨的证据,在财产分割上是可以占优势的。不懂的可以律伴问

回答5:

可以!这样的男人不值得相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