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什么?关于市民法和万民法有什么区别?

2024-11-02 09: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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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市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人格身份和财产权的归属。

       1、公民法也称市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

       2、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市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

         二、市民法和万民法二者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1)对象不同:

       ①公民法的对象是罗马公民 ;②万民法的对象是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非罗马公民之间;

       (2)内容不同:

       ①公民法的内容是公法较多;②万民法的内容是所有权与债法;

       (3)来源不同:

       ①公民法的来源是民众大会、元老院决议,习惯法规范;②万民法的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以及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

       (4)程序不同:

       ①公民法的程序形式主义;②万民法的程序更为灵活。

       三、市民法和万民法的相互关系 

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即市民法。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回答2:

万民法
  万民法意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来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和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一般说来,万民法有下面两种含义:第一,和自然法一样,万民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文明社会和国家的法律。第二,万民法的调整范围最初只限于罗马司法管辖范围内的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异邦人本身间的关系,后来逐渐成为调整各国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 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从公元3世纪开始,罗马境内出现了大规模的奴隶制危机,罗马法学也开始走向衰落,统一法便逐渐取代了万民法。
  从罗马法的历史发展的几个阶段谈起:
  (1)早期阶段: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罗马在国家形成的初期,没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的习惯法。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罗马共和国早期就曾主动组织起来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编纂成文法。公元前450—449年颁布的罗马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就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取得的成果。《十二铜表法》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此后,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继续,罗马进一步调整了公民内部的阶级关系,也不断促进国家立法工作的继续进行。
  (2)发展阶段:从法律内容来看,公元前3世纪中叶以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异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护,被称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公民法存在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法律的主体范围狭小,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保留大量氏族残余等。随着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的社会政治和经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公民法不足以解决帝国疆域内出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在罗马逐渐形成了普遍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这就是有名的万民法。
  (3)完成阶段:公元前27年罗马帝国建立之后,为了对庞大帝国进行有效统治,帝国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同时许多著名的法学家从法理上对公民法和万民法作了详细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完善了罗马法的内容。从3世纪开始,帝国内部自由民间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原先适用于不同法律主体的公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区别也失去实际意义。罗马法进入整理和提炼的阶段。罗马帝国的哈德良皇帝、戴克里先帝、东罗马帝国的狄奥多西二世都曾组织人力进行过法典的整理和编纂工作。公元7世纪的查士丁尼皇帝励精图治,希望重振罗马帝国的国威。他设立专门委员会编纂罗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汇编》、《法学总论》、《法律汇编》、《新敕令》四种法律文献在内的法律汇编,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是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的标志。
  第二目“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让学生了解罗马法的构成、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对象以及遵循的原则。教材首先介绍了广义与狭义的罗马法的区别,从形式和整体结构上对罗马法不同的划分。举例说明公民法和万民法的具体内容。着重介绍罗马法的核心内容是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遵循的原则是自然理性。通过阅读和分析,学生能够全面认识和评价罗马法的实质。
  第三目“罗马法的作用与影响”,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和评价罗马法重要的作用和影响。第一、罗马帝国制定和实施罗马法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和稳定庞大帝国的统治。第二、罗马法巨大的历史影响。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著作《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欧美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20世纪初罗马法的影响经过日本,延伸到了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民法即沿袭了罗马法。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继承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的原则。
  罗马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1)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2)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巩固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3)为近代欧洲大陆国家立法提供了范本
罗马公民法   在确定罗马公民法的时候先要确定罗马公民的概念。罗马公民的概念是在塞尔维乌斯改革的内容中有谈到。塞尔维乌斯改革的时候建立了新的地域部落,代替原来按照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3个氏族部落。塞尔维乌斯把罗马分为4个城区部落,又把罗马的乡村分为15(或16)个乡村部落。同时,在新建的地域部落中设置管理机构,负责公民登记、征兵、征税和摊派徭役。凡在地域部落登记入册的自由民都获得公民权,于是,广大平民、大量的外来移民和被释放的奴隶等,因被吸收进所在的地域部落而加入罗马公社。这就拆毁了人种和血缘关系的藩篱,促使公社内外的自由民融合起来。这不仅打击了氏族制度,而且大大增加罗马公民的人数,壮大了罗马公民集体的力量。这里谈到公民的定义。
  罗马公民法这种法律制度由公元前450年开始公布的"十二铜表法"逐渐演变而来。在共和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十二铜表法"已被新条例新原则的发展所取代。这些新条例和新原则有不同的来源:有的来自习惯上的变化;有的来自斯多亚派教义;有的来自判决书,尤其是来自大法官的文告。罗马大法官是有权维护和解释特殊诉讼法和向陪审团发布判决案件指示的高级行政官。陪审团仅解决事实问题;全部法律争端要由大法官裁决,一般说来,他的解释就成了未来判决类似案件的先例。因此一系列司法程序的建立,同后来英国的习惯法有某些相似之处。
  罗马法达到其鼎盛阶段是在元首制时期。这种较晚的进步,部分是由于法律扩大到更加广泛的司法领域,既扩大到异地外来人的生活和财产方面,也扩大到意大利公民方面。但更主要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奥古斯都和他的继承人授权给一些杰出的法学家,让他们在法庭审判时对案件的法律争议问题发表意见。在2至3世纪之交,罗马先后出现五大著名法学家:盖约、巴比尼安、包鲁斯、乌尔比安和莫迪斯蒂努斯。罗马皇帝曾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有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他们的著作来解决。由于罗马法是在法学家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因而它由3个分支组成,这就是公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公民法基本上是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作为公民法,它是以成文和非成文两种形式存在着,包括元老院的法令、元首的命令、大法官的布告,也包括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古代习惯。当然十二铜表法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