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扩展资料: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权
基本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哪些是人生而带来的基本人权呢?
1、生命尊严权。
2、自由权。
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由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是在违反其意志的情况下,不能被奴役或被拘役的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信自由。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3、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机构与组织。
4、财产权——个人财产不能肆意被剥夺的权利,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有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
财产权,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轻微”的侵犯:1)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2)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私人物品等。3)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巨大利益。
贡斯当认为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财产权不是先天的,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5、反抗压迫的权利是指人对正义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权利的行为的反抗的权利。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损害人民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革命不过是反抗压迫的一种形式,暴力革命作为极端的形式,同样是基本人权之一。旨在颠覆政府的行为自然无须经由现行的法律的恩许,也不会获得恩许。
人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和博爱。自由是什么?如果你是一只鸟,自由就是天空;如果你是一条鱼,自由就是海洋;如果你是一匹马,自由就是草原。自由就是你的大自然,而平等是因你作为鸟之一、鱼之一、马之一的方式而已。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人权是建立其他权利的基础,人权是法治的基础,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我们可以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我们可以把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法定权是从人权派生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的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会(如司法独立)、主张军队国家化等
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1]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2]
自然法,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明天立一种。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3]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编辑] 人权的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编辑]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5]
自由权。"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史的人权称为第一代人权,民族自决权称为第二代人权,发展权称为第三代人权。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闲暇和娱乐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并保证人们真正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服务和机会。《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在国际层面将这一类人权包含在人权概念中,此后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类人权。这一代权利又被称为“积极权利”,即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它们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
人权包含那些内容?
1.平等权
2.人身自由
3.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4.政治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