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否适应调解前置?

2024-11-14 22: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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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调解前置的规定,离婚案件(除公告送达外)必须做到每案必调。

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其中包括婚姻家庭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公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几类婚姻家庭案件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包括婚姻案件、收养案件及抚养、扶养、赡养、继承案件及相邻关系案件。

我国原来存在若干调解前置程序,如交通事故调解、离婚案件调解等,但目前前者已被废弃,后者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前置程序。换言之,我国目前并不存在法定的调解前置。

回答2:

是的
婚姻法32条有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若感情确已破裂 则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回答3:

是在审理时法院要调解吧
好像没听说调解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