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
一、第十六条 (申请在台定居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1、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2、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3、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4、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卑亲属及其配偶。
5、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赴大陆地区之台籍人员,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且有直系血亲、配偶或兄弟姐妹者。
6、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在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大陆地区人民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之数额,得予限制。
第一项第五款至六款之大陆地区人民,其配偶及直系血亲,亦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二、第十七条 (申请在台居留之情形)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1、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2、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
3、前项第一款情形,台湾地区之配偶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申请前应经该后婚配偶同意。
大陆地区人民依第一项规定,每年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之类别及数额,得予限制;其类别及数额,由行政院函请立法院同意后公告之。
依第一项规定申请居留者,在台湾地区连续居留满二年后,得申请定居。
依第一项第一款许可居留或依前项许可定居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事实足认系通谋而为虚伪结婚者,撤销其居留许可或户籍登记,并强制出境。
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逾期停留或未经许可入境者,在台湾地区停留期间,不适用前条及第一项之规定。
前条及第一项申请定居或居留之许可办法,由内政部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扩展资料
一、入台大陆人民之径行强制出境
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机关得不待司法程序之开始或终结,径行强制其出境:
1、未经许可入境者。
2、经许可入境,已逾停留期限者。
3、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或工作者。
4、有事实足认为有犯罪行为者。
5、有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之虞者。
前项大陆地区人民,于强制出境前,得暂予收容 。
前二项规定,于本条例施行前进入台湾地区之大陆地区人民,适用之。
二、入境大陆人民之强制出境及其费用之负担
台湾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负担强制出境所需之费用:
1、使大陆地区人民非法入境者。
2、非法雇用大陆地区人民工作者。
3、雇用之大陆地区人民依第十四条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强制出境者。
前项费用,由强制出境机关检具单据及计算书,通知应负担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永久...那就要拿到台湾身份证吧。 1.有直系亲属在台湾,过来依亲或继承财产,有居留时间限制,定居的肯定要拿到身份证。 2.和台湾人结婚,可以申请探亲,一样有时间限制,不过如果能熬过八年应该可以拿到身份证。(好像政策要缩短年限了。不过要先填表放弃大陆籍(归化国籍申请书),居留一长段期间,且不能逾期,这段时间内内不能工作,因为没有工作权。) 3.大陆女子和台湾人生的子女,12岁以下可以申请入籍,但须检附不少资料,还要DNA血亲鉴定资料。 4.转其他国家的国籍,再入台。 除了以上,要"定居"是有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