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的范围,只有不动产和动产中的委托占有物才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由于欺诈行为所取得的除以下情况外,其他都可以适用,赃物与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1、取得时效说。时效制度,以时间及时间之经过为其构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则与时间及时间之经过没有联系,所以,时效制度与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各自独立的制度。
2、权利外形说。占有人应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让人有信赖之基础。
3、法律赋权说。善意取得是由于法律赋予占有人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
4、占有效力说。善意取得系由于受让人受让占有后,占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法律上承认占有公信力的逻辑结果,即赞成权利外形说。
参考资料:善意取得制度—百度百科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权法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务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综上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可以限制性适用,即善意取得两年之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扩展资料: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
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学理上认为,善意取得具有不经过时效或经过瞬间时效而使无权人取得权利的效果,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成立善意取得的条件一般为:
(1) 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不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此外,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交易取得或有偿取得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未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已对其承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善意取得,百度百科: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遗失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物权法又规定了取得两年之后适用。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将财务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贷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综上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可以限制性适用,即善意取得两年之后。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
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不过是为了稳定就把民法给和谐了,是适用于无耻国人的和谐民法,真正的民法很难接受这个和谐。你就自己想吧,如果民法能承认赃物的善意取得,那不是鼓励买赃卖赃么?谁还认真审查啊,谁还承认自己知道啊,谁还不会装个无辜者呢?谁不会旅游两年呢?谁不会说假话啊?这种善意取得就是法律对法的精神的亵渎,好的东西不研究,就研究怪的。善意取得应该改叫合法取得才对,赃物不能善意取得,但可以合法取得。早点定纷止争,早点休息吧。
答:不适用啊。这两种物的性质比较特殊,法律有特殊规则来适用。可以听听李建伟老师讲课,挺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