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外人员在扬州市中心城区、建制镇建成区购买50平米以上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落户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批准,可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 (1)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相互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 (3)50平米以上房屋所有权证(不含村镇房屋)和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