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的8种行为,即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的,负相应刑事责任。
例如,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绑架行为,后又杀害被绑架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定绑架罪。
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丁某未满16周岁。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贩卖毒品等8种罪的,才应负刑事责任,上述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而在本案中,丁某的行为不属于上列情况,也不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心态,不应负刑事责任。
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本案的嫌疑人则属于14~16这一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事情真如你所叙述的,则为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但要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