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并没有将民族自治区排除在属地管辖外。民族自治区任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沿用原来类似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典,其刑事法律由1997年7月1日之前的原有法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会通过采纳为香港特区的法律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因长期受葡萄牙管治,其法律体系基本上是葡萄牙法律的翻版,故具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特点。即使在澳门回归之后,本着“原有法律基本不变”的原则,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上得到保留,并被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现行的《澳门刑法典》即为澳门回归前由葡萄牙法律专家以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为蓝本起草的刑法典,而现行的特别刑法大多数亦为澳门回归前制定并被保留下来的特别刑法。
香港刑法并不是一部单一系统的法典,是一个在百余年间逐渐形成的、由成文法和习惯法共同编织的、庞大且复杂的法规体系。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上级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拘束力,某一判例中表现出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案,并且往往成为一种先例,而被以后法院审理相同或类似案件时所必须遵守,并由此形成所谓“遵循先例原则”。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法律深受英国法的影响。从其形成过程上看,除了大量适用英国制定法和判例法外,即使香港立法局创制的法例也大都源流于英国相应的法规。就总体而言,包括刑法在内的香港法属于普通法系的范畴,实为英美法系的一个分支。因此,从法系类别上探析,大陆刑法与香港刑法存在较大的差异。欲透析香港刑法的脉理、逻辑结构和基本精神,有必要深入探讨普通法的精神和特色。当然也应该注意到包括刑法在内的香港法也并非是对英国法的“搬字过纸”,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多元化的自成体系的法律体系模式,其中成文法已跃升为香港刑法的主体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