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数或者拨缴数扣除,取消了2008年度以前关于限额扣除的规定。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个税计算方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展资料
辞退的福利:
(一)辞退福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二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利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辞退福利通常采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支付补偿的方式,也有通过提高退休后养老金或其他离职后福利标准的方式,或者将职工薪酬的工资部分支付到辞退后未来某一期末。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严格按照辞退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
(二)对于满足本准则第六条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应当确认因辞退福利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因被辞退职工不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辞退福利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而不作为资产成本。
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辞退福利处理。
(三)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计划条款规定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因接受裁减的职工数量不确定,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预计负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个税到底怎么算?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看这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数或者拨缴数扣除,取消了2008年度以前关于限额扣除的规定。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扩展资料:
个税计算方法:
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个税到底怎么算?哪些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看这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等,这是会计所定义的职工薪酬概念。而税法上强调了对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对合理的工资、薪金范围规定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的、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在每一纳税年度实际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企业对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四)应注意在税法意义上区别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涵义。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职工福利费的这部分内容最容易和工资、薪金的相关内容相混淆,应注意此处职工福利费的正列举项目。如对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的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私家车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而在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计税工资或工效挂钩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需作纳税调整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即,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于上述应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范围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数或者拨缴数扣除,取消了2008年度以前关于限额扣除的规定。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
(二)工资、薪金的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