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小说:以刻画人物形象为中心,通过完整的故事情节和环境描写来反映社会生活的文学体裁。
这里要明确的是,版权保护一般针对的是单独的作品,小说本身符合这一条件,受版权保护,但“小说中的人名”往往不能单独构成作品,也就无法受到版权保护。
从作品角度分析: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所以作品要求原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三个要求。金庸小说的人名,是小说中的人物名称,属于小说的组成部分之一,单独而言,历史上的真实人物,如《射雕英雄传》里的成吉思汗,《神雕侠侣》里的丘处机等人名,由于不符合原创性要求,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小说单独虚构的人物名称,如《笑傲江湖》里的东方不败,《雪山飞狐》里的胡一刀等人名,凝结了一定智力成果,但由于金庸小说几乎风靡全球华人圈,东方不败、岳不群等人名已经深深植入社会文化,将其作为版权保护将不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可以将其归属于社会公共知识领域,单独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范畴。
退一步来说,就算“小说的人名”能够单独构成作品,网络游戏中使用后是否构成侵权要分两种情况。
原因很简单,一般认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作品的,即构成侵权。而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具体到网络游戏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问题,网络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和金庸小说的人名本身并无直接联系,网络游戏开发商不可能仅仅通过金庸小说的人名直接演绎出网络游戏,如果未涉及金庸小说原著的情节结构、经典台词、人物角色关系等小说原著的原创性内容,一般不认为侵犯了金庸小说原著的著作权,否则,即涉及金庸小说原著作品的从文字作品到计算机软件作品的演绎、改变、修改问题,与仅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属于两个问题。显然,仅使用“金庸小说的人名”难以构成侵权,而涉及作品的演绎、改变、修改,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简而言之,无论是从作品本身角度,还是分属领域来说,“小说中的人名”很难被判定属于版权保护范围之内。
首先你需要了解的是,版权保护所保护的范围是比较大的,金庸的作品所申请的版权只是保护他的小说剧情和详细的人物特色而已。
但是牵涉到一些小细节的东西,版权保护的力度就不够了。
如果电视剧是以金庸的小说改编的,那么这个就必须要金庸授权。
但是游戏中的人物和武器名字,只要不是完全照搬金庸的人物特色,那么这个是可以规避侵权的。也就是说是很难追究的。
所以,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鲁迅作品中的祥林嫂这个标志性人物,在她身上是有着固定的内容,这是鲁迅的作品赋予她的。
金庸小说里的什么人物都是有固定意义的,金庸享有著作权。
在游戏中使用,按理是应该付费使用的,否则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有改变歪曲的还侵犯了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至于为啥没有人追究,因为著作权有保护期限,终身以到死后50年的十二月三十一。
好像不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