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孩子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的支付,已经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了,父母有权不支付。
2、《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4、综上,已经上大学的子女,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因此,父母有权拒绝再提供学费、生活费等费用。
到法院的话,会根据双方收支比例考虑费用承担的。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