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三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持证人应当在该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申请办理延续申请等情形的,发证机关将依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注销持证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持证人所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建议当事人抓紧到发证机关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后,再继续开展烟草制品的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