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对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本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此外,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同时,购房贷款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成,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