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资总额的2.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都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新法出台后 已不能计提了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