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以下情形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63条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93条规定,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的。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第三、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或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第四、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第五、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第六、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第七、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