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都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防暑降温费计入工资总额。
如果以现金方式发放防暑降温费,则当然纳入工资总额,个人需要对超标准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对超工资总额部分也需要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找一张发票,上面注明的是"防暑降温用品",报销入账后,照样以现金发给员工,财务上则有可以"劳动防护费"进行入账了,不需要交税,这就是所谓的"合理避税。当然也可以进入"福利费",作为员工福利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