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本人同意传播他人照片并引起当事人不满算不算犯法?

2024-11-16 12: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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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算犯法的,侵犯了肖像权。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扩展资料

侵犯肖像权案例

葛优为我国知名演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纪春生(二混子),角色特点为懒惰耍赖、骗吃骗喝。该角色在剧中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2016年网络热词。

艺龙网是知名旅游信息服务网站。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在每张图片中添加台词字幕,通过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认为,艺龙网擅自加工和使用其肖像图片,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浏览者及消费者误认为其为艺龙网代言人,或与该网站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使其本人蒙受外界诸多误解,请求判令艺龙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艺龙网辩称:“葛优躺”表现了现代人在重压下的一种慵懒状态和生活态度,体现其背后的文化现象和内涵。

首先,涉案微博发布于该现象成为网络热点时,对“葛优躺”的文化内涵加以利用,意在幽默和夸张,并非有意使用葛优肖像进行宣传和盈利,主观上无侵犯其肖像权的故意,客观上不会误导消费者认为双方存在代言等商业合作关系。

其次,剧照与个人肖像不能等同,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受众看到“葛优躺”时想到的是其背后的文化内涵而非演员本人,其效果并非肖像性质,与传统商业使用肖像存在区别,不会使网络用户误认。

第三,涉案微博的点赞数、评论和转发数均极少,且在接到通知后当天进行了删除,不会给葛优造成巨大影响和经济损失。葛优所诉赔偿金额过高,无合理事实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使用“葛优躺”表情包侵犯肖像权

回答2:

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传播他人普通照片是民事侵权行为,如果是涉及个人隐私的照片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回答3:

对方如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传播他人照片,则不算作侵犯肖像权。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及承担补偿名誉损失。

回答4:

未经本人同意,私自传播他人的照片并引起当事人不满意,是一种违反行为,根据违反法律的三大类,私自未经他人的同意使用他人的照片,属于民事违法行为,虽然不会罚款,但会给以警告处罚,所以在我们的生活中,要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分清是非,增强守法观念,严格遵守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依法从事民事活动,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回答5:

只要你上传照片不是出于营利目的又没有丑化他人,就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