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以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明确规定的。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这里所说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一些费用。 4、国家制定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国家为鼓励科技创新而制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