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除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和代通知金,还能要求什么呢?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两倍于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给劳动者。不存在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和第87条的规定,工作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因此,单位应当支付你两个月的工资。尽管你说的数额也是两个月工资,但是依据不对。
2、另外,如何采取措施能够保证我的补偿不被拖延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迟延支付的,要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你应当将这一法条告知用人单位,并尽量和单位协商解决,单位了解这条法律后,也不会愿意多付钱的,就应该会尽快把钱给你了。如果还是不给,你只能按照正常程序,仲裁、诉讼,尔后申请执行,如果要尽快解决,你应当把证据材料准备充分点,让仲裁、诉讼都能一次开庭就能定案。
【补充】情况是这样的,现在企业肯定是要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我要求补偿,处于协商中,因为没有提前一个月所以有这么个代通知金的概念
另外我的失业金会不会领不到!
如果我和企业对补偿协商一致,采取什么书面文件保证呢?
》》(1)企业即便提前一个月通知也是违法解除,也要按照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2)建议你尽快找一个新单位,并连续缴纳社保。现在领失业金并没有什么好处:其一,没多少钱,领不了多久;其二,保险不连续,以前交的可能就白交了。
(3)直接和单位写个书面协议就行了。你拿到补偿金就好了,不明白你还需要什么保证?
【补充二】补充一下,如果我与企业协商一致,采取“补偿金+代通知金”的形式补偿。这种补偿形势合法么,因为从劳动法来看这两项没可能同时出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和企业协商一致,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协商,当然也包括双方谈条件和对价。采取“补偿金+代通知金”的形式补偿,符合该条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参看:《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要看公司和张三解除劳动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日期就是那天,如果是通知张三1个月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就是1个月之后了。(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会注明时间的。)
赔偿应该按上半年平均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一般按照约定工资平均值赔偿就可以了,如果较真的话可以把各种都加进去。
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张三的情况是不用交个税的。
三年劳动合同期满后有续签劳动合同吗?(假设工资一直是3000元)
如果有续签劳动合同:1、公司通知张三与他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10日到2011年5月9日,张三在公司工作时间是3年2个月(工作满几年赔偿几个月,满6个月赔偿1个月,不满6个月赔偿半个月)。因为是立刻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要赔偿1个月的代通知金3000元;另外赔偿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5*3000=10500元。共计13500元。
2、公司通知张三1个月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从2008年3月10日到2011年6月9日,张三在公司工作时间是3年3个月。5月9日到6月9日工资照发社保照交;赔偿3.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5*3000=10500元。
如果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从2010年3月9日之后的1年时间内工资得给他发2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有点复杂了,可以向当地社保中心负责调解部门咨询(个人建议还是亲自去问问情况),经济赔偿金1年内按2倍来,经济补偿金按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来。
另外,公司如果不经过张三的同意单方面给张三调岗降低他的工资那张三又可以以这个理由申请调解仲裁,因为调岗调薪得必须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可在银行打印工资条证明。同时,社保缴纳也应该及时足额,按上年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如果公司没有足额及时交的话也可以申请仲裁。——反正公司各种违规操作的做法都可以用来当成证据,增加自己砝码。
如果公司不记录张三的考勤,张三可以通过拍照邮件等证明自己在职(方法很多啊)
劳动仲裁一定要速战速决,如果和公司达不到一致意见不能拖着,得尽快进行调解仲裁,甚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达成一致意见后,公司必须得将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相关赔偿证明给你,公司先盖章你再签字然后自己保留一份,不能只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相关赔偿只达成口头协议。必须要白纸黑色说清楚,公司先盖章了给你你再签字。到时候社保也要衔接好了,不然出现断档怕补缴会麻烦。
从08年3月10日至11年5月9日,已经超过了三年的期限了,超期了只能算是续约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跟选举公司工会委员无关,除非任命中明确说劳动合同从10年7月1日算,否则任命书跟劳动合同无关。
赔偿方面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2011年4月10后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企业要付3000元,另是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9000元。加起来12000吧。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只对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张三属于合同到期未续约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支付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