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两侧不少于1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要求: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上构筑设施、种植作物。禁止任意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者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在公路两侧开山、伐木、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不得在大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采挖沙石、修筑堤坝、倾倒垃圾、压缩或者扩宽河床、进行爆破作业。不得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任意取土、采石、伐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_《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省道两侧的控制线依据省道不少于15米,要求如下: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
扩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有
第一条 为创造安全、整洁的国省公路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公路环境管理是指对公路沿线法定范围内的建筑规划、交通状况、服务设施、路容路貌、环境卫生等实施的统一规划、协调、控制、监督等活动。
�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公路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四条 交通、公安、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依法做好国省公路沿线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国省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2米内的区域为公路用地;无边沟的,从路缘石外缘起8米内的区域为公路用地。具体用地的确认,按照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 公路边沟外缘起,无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内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
� 公路弯道内侧以及平交道口附近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还须满足公路长远发展规划标准的行车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
� 第六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乱停车辆、边坡种植、放牧、饲养禽畜等;
�(二)倾倒垃圾渣土、焚烧各类废弃物;
�(三)乱涂乱画、乱设招贴;
�(四)货物运输车辆抛洒、滴漏;
�(五)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公路排水沟渠、填埋公路边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七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标桩、界桩的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动设置的标桩、界桩。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外,禁止修建其他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埋设管线、电缆、电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有技术标准,或者经协商按照规划标准修复或者改建公路。
�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因公路新建、改建或者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调整等,被划入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扩建。
� 第八条 国省公路两侧200米内的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或其他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经在国省公路两侧200米内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路规划和延伸。
� 公路两侧因工程建设需要搭接公路的,在办理规划、建设手续时,应当事先征求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九条 国省公路沿线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现有城镇经营设施为基础提出设置经济服务区的方案,按照城镇规划建设程序,经市规划、土地、交通等部门会同确定后,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发经营,集中管理,并负责公路沿线的路边店、集市贸易场所向经济服务区迁移,有关部门应当提供政策的优惠。
� 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国省公路上增设平交道口。确需增设平交道口的,应当报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增设的平交道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满足行车视距和行车安全的要求;
�(二)基面低于公路;
�(三)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四)用沥青或水泥砼铺设路面;
�(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
� 与国省公路连接的道口不符合批准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未达到前款要求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封闭连接的道口。
� 第十一条 国省公路用地以内的绿化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用地以外的绿化由沿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结合小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实施。
� 鼓励沿线的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绿化,谁养护,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和经营公路绿化产业,并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标准实施绿化。
� 交通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沿线单位和个人绿化标准和规范的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
� 第十二条 国省公路沿线的镇人民政府利用公路边沟进行农田灌溉的,应保持沟坡边线顺直、轮廓分明、无淤塞、无坝埂,确保排水畅通。
� 公路两侧集镇段涉及到公路的排水设施,由交通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并进行建设、维护。
� 第十三条 国省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门前的环境卫生。公路沿线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公路两侧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及时清除门前堆放的垃圾、柴草、建筑材料等影响公路环境卫生的物品。
�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查处占用公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倾倒废物、洒漏污染路面、进行集市贸易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和通畅行为的违法活动。
�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省公路沿线汽车维修、废品收购、水泥制品等对公路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登记管理;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依法不予登记。
�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内国省公路环境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七、十四条以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交通、公安等部门分别依据各自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道两侧的控制线依据省道不少于15米。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扩建,需埋设管线、电缆及修建临时性工程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上述一定区域被称作公路建筑控制区。
一、整治范围
从化市境内的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重点为公路用地范围内,具体如下:
105国道太平至温泉段为公路中心线起两侧各50米内;
省道355线小海至鳌头、国道106线佛岗交界至鳌头段为公路中心线起两侧各40米内;
105国道温泉至吕田段、106国道鳌头旧氮肥厂三叉路口至花都交界为公路两侧水沟外缘20米内;
其他省道为公路两侧水沟外缘15米内。
二、整治内容
落实公路沿线厂矿企业、店铺和居民的门前三包责任,实行上门收垃圾制度;清理公路和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乱倒的余泥和垃圾;整治占道经营行为;拆除公路两侧的违法建构筑物、临时建筑物、灯箱、广告招牌和控制区可视范围内违反规定搭建的各类飘蓬和棚架等。
三、整治工作由属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市公路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四、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单位、店铺和居民,均纳入《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五、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各单位和店铺要与属地镇人民政府环卫所、城监中队签订卫生责任书,实行门前“三包”(卫生、秩序、绿化),保持责任区内的清洁卫生。
六、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乱倒余泥、垃圾,违者将由属地镇环卫部门和城监中队,依照《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在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严禁乱搭建广告招牌、建(构)筑物,及占道从事堆放材料、维修机动车、摆设摊档、展销商品等经营行为。违者将由公路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八、凡是没有足够经营场地、靠占道经营的店档,限期于2004年2月29日前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九、各镇人民政府要对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单位、店铺和居民实行有偿上门收垃圾制度(城区按照从价函〔2003〕25号文收费,各镇按照从价〔2003〕32号文收费)。
十、实行上门收垃圾制度后,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所有单位、店铺和居民的垃圾禁止私自处理,违者将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从化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