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物的概念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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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的与物的区分:
标的或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没有实体存在,而物有实体存在。诉讼标的有时可能会涉及标的物,也可能不涉及任何标的物。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但不是每一个诉都有诉讼标的物。举例说明,因为房屋租赁产生了争议,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法律关系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
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
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
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
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中物的权利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物的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法》
民法上的物仅指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才是物,有范围的界定,所谓的物是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能够实现人的某种经济利益的且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实体。
第一,它必须要存在于人体之外,当人体组织跟人分离之后,它可以例外的作为物。
第二,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就是人力可以支配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
第三点,物一定要具有稀缺性,因为只有稀缺性才会导致利益的纠纷,最典型的是,阳光空气不能成为物,对于阳光来说你能照,我也能照,不发生纠纷。
第四点,我们民法上的物的外延上,原则上包括有体物和人力可支配的自然力,就这两个方面,传统民法上主要指有体物,这个人力可支配的自然力,它是在近代民法上才纳入广义的物的范畴,比如,光电热,有时候可以作为人力所支配的对象,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物权法》第2条第2款对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作出界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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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分类:
1、是否有可移动性
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
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
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相互间的关系
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4、两物间的关系
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
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
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
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6、是否可分割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7、交易中确定方式(预测题:划分特定物和种类物的意义?)
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
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
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法总则》
百度百科——《物权法》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
民法上的物,都具有物理属性,也符合哲学上物的定义,但民法上的物的内涵却要小得多民法上的物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客观存在
物必须是客观存在。物体和自然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易言之,不是客观存在的却能带来物质利益的,不属于物。例如,财产权利、智力成果,虽体现物质利益,但其本身不是物。
2、能被人支配与控制
物体或自然力只有被人支配和控制时,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因为,当物不具有可支配性时,即使能带来利益,也不能成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如太阳、闪电,虽有巨大价值,但人对之可望而不可即,故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3、具有效用
物体和自然力只有能满足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求时,才能表明物有经济价值,可用来进行交换。至于物的经济价值是否由劳动创造,在所不问。如天然存在的土地、森林、频道,都可作为民法上的物。没有效用的、客观存在的可支配物,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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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家具、金银等;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等。概括地说,属于不动产的,主要就是土地和房屋,此外的皆为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特定物既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某书手稿、刘海粟的画等,也包括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公斤大米等。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价值或性能的物,如一袋米可分为若干份,并不改变效用与性质;不可分物是分割后会改变性能或价值的物。不可分物有两种:一是自然性质上不可分,如一辆汽车、一架钢琴等;二是依权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时间内不许分割的共有物。
4、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不可消耗物是可反复使用,通过使用逐渐磨损其效用的物,如车辆、电器、服装、房屋等。
5、主物与从物
这是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只有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两个独立存在的、要相互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的物,才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如果是不同所有人的物,不产生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6、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自然属性或法律的规定,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基于自然属性能产生收益的物,如能结果实的果树、生幼畜的母畜等;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收益的物,如能收租金的出租屋、生息的本金等。孳息物是原物产生之物。依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称天然孳息,依法律规定产生的孳息称法定孳息。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具体说来,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一、必须能够成为权利客体,即物的非人格性。二、物包括有体物和自然力。三、物须为人所能支配。四、物必须能够满足人的生活需要。五、物必须能构成人们的财产。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满足三个要件:
(1)必须充分一般代理行为之要件;
(2)代理人在表面有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为代理人的客观事实,即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间的特殊关系;
(3)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