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名称错了 但是未认证的红字发票申请书怎么写

发票已经取回 对方也未认证
2024-11-16 22:03:30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申请书,直接在开票机上打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也就是你所开票的的系统里面的第二个模块发票填开的最上面有一栏红字发票申请单。
在里面点击申请书→申请书填开,点击二。销售方申请。然后根据你的情况点击(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然后在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面打上你需要冲红的代码。点击确定在联系电话栏里面和申请理由里面打上你需要的理由就行了。
开完后,你把需要冲红的发票复印一张和原件一起带到国税局去,国税局会给你一个通知单,你冲红的时候按照通知单号打入即可。
如果是发生的是次月的事的话(例,7月份发现6六月份的发票有误),你按照我的方法即可。如果你发现的发票错误是发生隔月的发票的时候(7月份发现5月份的发票有误)需要对方的发票拒收证明。

回答2: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回答3:

这个需要对方开具一个拒收发票的说明,这果对方不愿意出具证明,或者单位名称根本就不是一个单位,这样在税局是很难通过的。

只能自己单位写一张证明,说在交给购方前发现单位名称有误,到税局去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回答4:

上打出红字发票申请单。也就是你所开票的的系统里面的第二个模块发票填开的最上面有一栏红字发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