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
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
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因此后受害人或者一些不经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一般认为就是损害赔偿的划分比例,因此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中,依此为依据,少算本来应该可以多得的赔偿,这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1、首先,对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法律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复核。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但是,对于复核程序,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要事故当事人有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则复核程序应当中止,因本人认为提出复核程序不是非常必要。
还有两次机会可以申诉 ! 你这是一审、还有二审、终审判决 如果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话那就那办法了 …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不能再进行行政起诉。原先的规定是可以复议也可以行政起诉,但后来的立法思想转变为交管部门对事故的认定属于技术性的专业判断,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就是不可诉的行为。
可以向上级交通部门申请复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