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的两种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这些只是对政府采购行为和公用事业的要求,民间采购可以自由选择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