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条例还规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另立户口且长期在外生活法定赡养人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此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扩展资料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 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由经济学家吴敬琏引发的“全民低保”大讨论,把中国正在着力构建的覆盖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再次推向了舆论前台。
所谓“全民低保”,较为完整的表述应是:凡是中国公民,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直白的解释则是:“低保”等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城市低保”)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简称“农村低保”)。
表面看,“全民低保”事关13亿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所涉资金庞大,管理难度很高,大有超越国情国力之嫌。
然深究进去,不难发现,就当前而言,实现“全民低保”,重点是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难点是建立稳定的资金筹措渠道,着力点是加大中央政府的支持力度。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低保
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条例还规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另立户口且长期在外生活法定赡养人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此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低保条例 低保资格条件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认定? 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公布 家庭财产纳入低保审核范围 重庆:修订后的“低保条例”5月起施行-新华网
(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他处的,视为家庭成员;(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 18周岁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 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指的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已经成年仍在家庭内生活的子女。不包括已经分家独立生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