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家电中心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原来冰箱是一台有质量问题而被其它客户退回来的次品,但家电中心经理却故意隐瞒了实情。高某提出退还要求,但被拒绝。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问题补充:有没有详细一些的案例分析,字数多一些的,要有《消法》条例依据。
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2004年11月9日,消费者王先生到珠海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称当日上午在香洲某超市购买的黑糯米越洗水越黑,将米掰开看,发现米的里边是白色的,怀疑为染色的黑糯米。接到投诉后,消委会工作人员即与该超市取得联系,该超市派了两名工作人员来到市消委会,并带来了一包他们正在出售的黑糯米。用水浸泡这些米后,水变成黑颜色,掰开看,米的里边是白色的,而工作人员的手指却被染成黑色,于是当场收回售给王先生的黑糯米,退回货款并支付投诉方的交通费。市消委会也要求被投诉方立刻停止出售此种货物,并立即与供货方取得联系,查明真相。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障产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超市当众翻老妇口袋被判贴“道歉公告”
天津一家超市保安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以偷东西为名,让一名老妇当众翻口袋。日前,天津市南开区法院一审判令超市以公告形式在超市内向老妇赔礼道歉。
《每日新报》报道,不久前,年近六旬的刘奶奶在一家超市购物,结账后准备兑换积分奖品。这时,超市的保安怀疑刘奶奶偷拿了超市的商品,于是当众对她进行拦截、盘问和检查,但并未找到"偷窃的东西",双方为此发生言语冲突。次日,刘奶奶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就医,前后共花费4000余元。
刘奶奶将超市告上法庭。她表示,超市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庭判令超市向其赔礼道歉;在超市范围内张贴公告消除影响;赔偿其医疗费4000余元,并承担继续治疗的责任;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院认为,超市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当众进行拦截、盘问、检查,已构成对刘奶奶名誉权的侵犯。刘奶奶为此发病就医治疗,不仅身心受到伤害,而且经济上受到损失。为此,她要求超市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写明,公告张贴时间为7日。如超市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超市范围内张贴该判决书,张贴时间为7日。
邮寄电脑变砖头 快递公司被判赔
给家人邮寄的笔记本电脑竟然变成了砖头!姚某为此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今天上午,通州法院公开宣判了此案:快递公司被判赔偿电脑损失6900元,并返还姚某邮寄费和保价费共计204元。
今年4月,姚某通过这家快递公司给在云南读书的妹妹邮寄一台笔记本电脑。货物比当初约定的日期晚了3天到达。可当姚某的妹妹打开包装验货时,却发现里面存放的不是笔记本电脑,而是块砖头。
快递公司辩解说,姚某的笔记本电脑是通过别的公司发给他们公司的,该公司只承担运输任务,因此并无责任。快递公司还表示,公司一般不检查要邮寄的货物是什么,以保护消费者的隐私。而且货物的接单人并不是公司工作人员,该公司从接到货物到寄给收件人这一过程中,不存在失误。
法院认为,鉴于姚某填写的是被告的速递详情单,并且被告事实上邮寄了姚某的邮件,所以原告姚某与被告的邮寄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快递公司接收邮件后未对内件进行查验,也按照速递详情单记载的电脑价值进行了保价,而且无证据表明快递公司在接收邮件时对该邮件的内件是否是速递详情单所记载的电脑提出异议,也无证据表明原告姚某交付的邮件不是笔记本电脑,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