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中是否公章遗失,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但是离职时候,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且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我认为:
1、首先明确您先前的身份
您是否是该家新开公司的员工,是否是您在进入该家公司的时候未有签合同,同时离职是您也未有办理交接,若是则:
2、公司若要以您遗失公章为由要求您承担责任,至少需要举证以下事项:
(1)您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您先前在改公司担任的职位,包括管理公章的责任
(3)遗失公章与您有关
(4)公章遗失造成公司的损失
3、就我了解
您在该公司只上了一个月左右的班,公司一般也未有为你办理过招退工、交纳过社保,就2中事项的举证,公司一般的很困难的。当然如果您在此事中确有责任,那么不管有没有办理过交接,都不影响责任的承担。例如“双方即使约定太阳从西面升起,并不改变太阳从东面升起的事实”。
从保护自己的法律角度出发对于没有合同,没有证据的一切指控你都可以认为是诬告,首先不签劳动合同即为违法行为,离职不做交接是公司管理混乱问题,作为公司老总对自己公司都不负责如何指望别人来负责,对于这种操蛋的事后找茬公司建议你坚决回击
按理来说,是有的。最主要还是老板未让你做交接,实际上你自己是有义务做这个交接工作的。不再了就重新弄一个啊,登报挂失上一个就是,也话不多少钱。
工作交接不仅是保护企业,也是保护劳动者。如果是劳动者原因未做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