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

2024-11-15 0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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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共物品是指非竞争性的和排他性的货物,私人物品具有消费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等特征的物品.公共物品规模效益大初始投资量大,使私人企业或市场不愿意提供难以提供或提供难以做到有效益,因而一般由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提供,而私人物品的效用边界清楚,市场是提供此类物品的最佳方式. 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所以任何人都可以享受,但是在经济学中,人的欲望是无穷的,所以每个人都愿意享受公共物品带来的效益,这样就导致更多人去使用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必然是一种不足以满足人类需求的存在。

(一)公共部门存在的必要性

1.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需要

从理论上讲,如果市场机制可以向社会高效率地提供公共产品,那么公共经济部门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反过来说,如果市场不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并且公共产品又不可或缺,那么公共部门的存在就具有了必要性。历史上有的经济学家就是从研究市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入手,然后通过说明这些条件的非现实性,揭示了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和途径,并进而论证了公共经济部门存在的必要性。比如,瑞典经济学家林达尔指出,如果社会上每个社会成员都愿意表达自己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并且都愿意按照自己从公共产品消费中所得到的边际效用的大小来分担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那么市场就可以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就是所谓的“林达尔均衡”。然而,不难看出,“林达尔均衡”所要求的条件在现实经济中是不可能出现的。由于公共产品天然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那么每个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纪人,为了实现自身效用的最大化,都会寄希望于别人付费购买公共产品,而自己免费享用,作一个“免费搭车者”。这样,从单个消费者来看的确是理性选择的行为,从消费者整体的角度分析,则是一种非理性的选择。因为如果每个消费者都想作一个“免费搭车者”的话,那么就没有人为公共产品的生产付费,于是也就不会有人来生产公共产品。那么,作为消费者也就不能消费到公共产品,从而出现所谓的“公共的悲剧”。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谓的“林达尔均衡”只是一种虚拟的均衡,它是依据不具现实性的假定条件所构建的纯理论的经济模型。然而,这种非现实的经济模型的现实意义,就在于通过这样的模型,恰恰说明了对于公共产品的提供问题所客观存在的市场失灵,也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共部门存在的必要性。不过,说“林达尔均衡”是一种绝对虚拟的均衡,也并不准确。因为在一个人数较少的社区,如果社区成员彼此之间都相互了解,并清楚彼此对公共产品的偏好,那么,每个社区成员就不存在隐瞒对公共产品偏好的可能,于是社区成员之间就完全有可能对本社区所需要的公共产品的提供,达成成本分担协议。此时,“林达尔均衡”就得以实现。但是,对于一个人数众多的社区、甚至一个国家范围内公共产品的提供,这种自愿达成公共产品生产成本分担协议的可能性就几乎没有。

需要指出,上述分析所采用的公共产品的概念,应该从广义的角度理解,即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纠正垄断和自然垄断,调节收入分配,纠正外部效应,稳定经济运行,以及纠正信息不充分等弥补市场失灵的行为都应理解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从这个角度讲,政府公共经济部门弥补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就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前者是后者的目的,后者是前者的手段。

2.向社会提供混合产品的需要

混合产品从性质上分析由于兼具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属性,因而从整体上讲,混合产品既可能通过私人部门向社会提供,也可能通过公共经济部门向社会提供,还可能通过公共经济部门和私人经济部门的协调配合来向社会提供。但若具体分析,有些混合产品却只能通过公共经济部门向社会提供。这类混合产品就是指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但同时具有非排他性的混合产品。因为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或者虽然可以排他,但排他的成本过高以致不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所以生产者或提供者就不能将拒绝付款者排除在消费范围之外,因而其生产的成本将无法弥补,进而也就不可能提供这类混合产品。也就是说对于这一类混合产品,如果公共部门不担负起提供的职责,那么私人经济部门是不大可能向社会提供的。比如,一些公共的健身设施的提供等。一般来说,私人经济部门能不能向社会提供混合产品主要取决于其生产的成本能不能通过市场定价收费的办法来弥补,进而取得赢利。

对于具有非竞争性但可以排他的混合产品,私人经济部门是可以向社会提供的。但如果由私人部门提供,私人部门的定价就不一定能做到使边际社会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成本的最佳提供量,比如在定价偏高的条件下,生产者或提供者可能实现个人收益的最大化,但从社会的角度考察,消费量会偏少,出现边际社会收益大于边际社会成本而导致效率损失的现象。

(二)公共部门存在的可能性

1.政府拥有政治权力

从理论上讲,社会需要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而私人经济部门不能提供或不能有效率地提供,只能说明公共经济部门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公共经济部门之所以具有存在的可能性,首先是因为政府拥有政治权力。

如前所述,私人经济部门之所以不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由于公共产品具有与私人产品相反的特征而使私人经济部门的生产者或提供者无法通过市场定价的办法来弥补公共产品生产的成本,更无法实现赢利。那么,公共经济部门要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显然就必然应具有一种完全不同于私人经济部门的成本弥补方式。这是因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虽然在属性上有显著差异,但在生产上都需要耗用社会资源则是相同的,它们的生产都涉及成本的弥补问题。如果政府公共经济部门不能拥有合适的成本弥补方式,那么它也将与私人经济部门一样不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然而,在现实中,公共经济部门恰恰具有一种私人经济部门所不可能采用的特殊成本弥补方式。这种方式就是政府公共经济部门可以通过税收来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强制地筹集资金,然后通过资金在公共经济部门的再分配,就可以向社会提供不同种类的公共产品。但是为什么公共经济部门可以通过税收筹资,而私人经济部门却不具有采用这种方式的可能性呢?因为税收作为一种收入形式,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而政治权力是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私人经济部门不掌握这种政治权力,所以其不可能采用税收形式来获取收入,进而也就不能像公共经济部门那样来弥补公共产品的生产成本,因而也就不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2.公共经济部门具有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公共产品的可能

私人经济部门一般情况下不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客观事实。在这样的前提下,如果公共经济部门不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则社会就没有公共产品可消费,这就必然导致社会福利损失。虽然我们不能准确地画出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曲线,但公共产品给社会所带来的边际收益事实上是确定的。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共经济部门不提供公共产品,则社会所遭受的效用损失是巨大的(在图形上表现为需求曲线以下的全部面积)。而如果要避免这种效用损失,则公共部门就应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当然其也就必须向社会成员收税,否则,公共经济部门也不能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就意味着对社会成员来讲,消费公共产品也绝对不是“免费的午餐”,是要付出代价的,但代价的付出却可换来公共产品的消费,从而得到收益。从理论上讲,只要社会成员消费公共产品所得到的总收益大于总成本,则公共部门通过收税来提供公共产品就肯定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因为相对于整个社会没有公共产品消费而导致净效率损失而言,提供公共产品能带来净收益显然是较好的选择。作为理性的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效用最大化,自然会同意政府公共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退一步讲,即便社会成员消费公共产品所得到的总收益小于总成本,但只要由此导致的效率损失小于没有公共产品提供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理性的社会成员也会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同意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社会成员的意志会通过公共选择过程,转化为政府的意志,进而产生政府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行为。当然,社会成员同意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从整体的角度讲的,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因此而放弃税收这种筹资形式,进而放弃公共产品的特殊提供形式。

回答2:

社会公共物品的供给有很多方面,公共设施、道路交通、医疗卫生、教育等